94号令第三十条对撤回投诉做了明确规定,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,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,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,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。投诉人撤回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,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人的撤回投诉通知,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,并且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,包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。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后,财政部门对于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仍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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